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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偵查是什麼?偵查程序說明一次看 - 桃園律師事務所|桃園區訴訟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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偵查是一場“蒐集證據”的行動:
當警察或檢察官懷疑有人犯罪時,為保障人身自由(根據憲法第8條),不能直接把人關起來,必須先進行一場「搜集證據」的行動,過程就叫偵查。
  • 偵查就是法律版的真相調查。

偵查的流程是甚麼?
想像成三個步驟:
  1. 找線索:警察會去現場看監視器、找相關的人聊天、或是調閱通聯記錄…等。
  2. 問清楚:請被告(當事人)或相關的人(證人)到警察局或檢察署說明情況 。
  3. 做決定:檢察官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就移送法院(起訴);若查無實據或弄錯人了,就結案回家(不起訴)。
 
  • 無罪推定: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,皆視為無罪。
  • 偵查不公開: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名譽、隱私及安全,並防止證據被毀損或串供,偵查過程不對外公開。
  • 權利保護:被告在偵查中享有保持緘默及聘請律師陪同的權利



警察找我問話一定要找律師嗎?

被警察找去做筆錄/問話/抽煙閒聊是偵查流程中關鍵的一步,筆錄一旦完成即具法律效力,不僅直接影響檢察官未來是否起訴,更影響法官未來是否為有罪判決的依據!
 

警察最常說的:
「這只是小事啦,你承認一下,檢察官通常會判緩起訴或罰錢而已。」
「這只是例行公事,筆錄做完你就可以回家吃晚餐了。」
 

讓你覺得「承認」是解決麻煩最快的方法,卻忽略了留前科的後果。
「我們監視器都調到了啦,對方的證詞也對你很不利,你現在講實話對你比較好。」
「你的朋友已經全部都交代了,你還要推卸嗎?」
這些都是詐胡你!警察手上的證據不一定完整,但會表現得「好像他們全都知道」,誘使你為了辯解而說出更多資訊。
 


所以收到警察局、調查局、地檢署的「到案說明通知書」(也就是傳票)怎麼辦?

當然是在到案說明之前,聯繫具有豐富刑事經驗的「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」,本所具有刑事經驗豐富的律師及退休檢察官,由專業律師為您在偵查爭取不起訴、緩起訴處分;在法院爭取無罪、緩刑、公訴不受理判決!
 

  • 讓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守護的權利,本所具有刑事經驗豐富的律師及退休檢察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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