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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/分居後的法律必修課:監護權、扶養費、探視權一次搞懂! - 桃園家事訴訟律師|中壢家事法律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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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夫妻走到分居或離婚,最容易卡關的就是孩子的事情。
你可能常聽到對方威脅:「你不付錢,就別想看小孩!」或是「反正我沒有監護權,我幹嘛付扶養費?」
事實上,監護權、扶養費(錢)與探視權(看小孩)是三件完全獨立的事,彼此不能互相綁架。

🚫 觀念一:沒付扶養費,還可以看小孩嗎?

📍 核心結論:可以!沒付錢和不給看,是兩碼子事!法律將會面交往(探視)視為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雙方相處的權利,不能將「沒付錢」當作不給看小孩的理由!
📌探視權是雙向的權利:它不只是父母的權利,更是為了保護子女能繼續享有雙親照顧與情感交流的子女權利
📌同住方有協力義務:照顧孩子的一方(監護方)有義務協助、配合另一方前來探視,不能私自斷絕聯絡,惡意阻擋的後果,若以對方沒付錢為由不讓看小孩,刻意刁難者反而會違反法律,可能會被法院罰錢(怠金)甚至拘提管收;長期惡意阻礙,甚至可能導致監護權被法院改判給對方!

🚫 觀念二:沒有監護權,或協議「放棄」了,還能看小孩嗎?

📍 核心結論:可以!沒有監護權,不等於失去孩子!不論監護權歸誰,或者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了什麼,只要你是有血緣的親生父母,探視權就存在。
📌放棄探視權在法律上無效:縱使離婚協議書上寫明「自願放棄探視權」,法院為了孩子的利益,仍會認定該項約定無效,未同住方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訂定探視方案。
📌重大不利才可以限制:除非有家暴、虐待、嚴重失職等重大不利於子女的事實,否則法院絕不會任意剝奪或限制父母看小孩的權利。
📌16 歲後的子女意願:當孩子滿 16 歲時,法律會高度尊重孩子的意願,孩子有權自己決定要不要被探視或更改方式。

💰 觀念三:扶養費拖欠不付,該怎麼合法討回來?

📍 核心結論:不論結不結婚、有沒有監護權,扶養費都逃不掉!很多人會把「扶養費」和「贍養費」搞混,這兩者完全不同
📌贍養費:給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的「前配偶」(與有無過失有關)
📌扶養費:是給「未成年子女」的生活日常與教育開銷,必須支付到孩子滿 18 歲成年為止。
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有沒有監護權而受影響。

如果對方耍賴不付,法律提供了強大的救濟機制:
🛠️ 討回扶養費的 3 步驟「強制執行」確認執行名義:
📌若當初已有約定:持有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、法院調解筆錄或判決書。
📌若當初沒約定或對方不認帳:必須先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提起「請求給付扶養費」的訴訟,拿到勝訴判決。
向法院提出聲請:準備好上述文件(執行名義)與對方的財產資料,向管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。
法院強制扣款:法院會直接動用國家權力,扣押對方名下的薪水(通常扣 1/3)、存款、股票,甚至查封拍賣他的房子或車子,逼迫他履行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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