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導航➤收到警察約談通知書,我該怎麼辦?被告與證人的身分權益大不同- 桃園刑事訴訟律師|中壢刑事律師推薦
當打開信箱,突然看到一張「警察局詢問通知書」,或者手機響起,電話那頭的員警嚴肅地告知你涉案需要前來說明……這時候,多數人的第一反應都是腦袋一片空白、既恐慌又不知所措,別慌,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害怕,而是專業的引路人。
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將用溫暖、專業的角度,為你梳理收到約談通知後的關鍵步驟,並解析不同身分之權益差異,陪你穩健走過訴訟的第一步。
🔑收到通知書必須這麼做:確認四大關鍵資訊
在驚慌失措前,請先深深吸一口氣,拿起手機將通知書正反面拍照存檔,並仔細看清以下幾項核心資訊:
📌我的身分是什麼?
通知書上會載明您是「被告」、「犯罪嫌疑人」、「證人」或是「關係人」,這個「稱謂」非常關鍵,因為它直接決定了您是否享有緘默權、律師陪同權,以及後續可能面臨的法律法律義務。
📌到底是什麼案由?
詐欺、妨害名譽、傷害、洗錢防制法…等,這能幫助我們大致預判警方想要調查的範圍與方向。
📌通知到場的時間與地點
確認是哪一個分局或派出所,以及何時需要前往。
📌承辦人及聯絡電話
這非常重要!未來不論是需要請假改期,或是要委任律師先行與警方聯絡,都必須透過這個聯絡窗口。
🔑被告 vs 犯罪嫌疑人 vs 證人:權利與義務的差別
在警詢的偵查小房間裡,不同的身分代表著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,了解自己的權利,才不會在慌亂中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:
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:享有完整的防禦權
如果是以這兩種身分被約談,代表警方認為您有涉嫌犯罪的可能,此時,您享有《刑事訴訟法》第95條規定的完整權利保障:
📌保持緘默的權利:您有權不回答任何問題,無須違背自己的意願做出陳述。
📌隨時請求律師陪同:您有權要求在律師到場前拒絕回答!如果警方沒有依法告知您這些權利,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之精神,他們所取得的陳述,極可能在法庭上喪失證據能力。
📍證人:原則上不能說謊,但有保護自己的底線
證人是指「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,前來協助說明」的人。
📌誠實義務:與被告不同,證人原則上有「據實陳述」的義務,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說謊,可能會面臨罰鍰,甚至觸犯刑法上的「偽證罪」。
📌拒絕證言權:但法律也有人性化的一面,如果您的陳述,可能會導致自己或至親,如配偶、直系血親…等面臨刑事追訴,您是可以依法主張「拒絕證言」的。
📌律師伴同權:雖然法律主要保障被告的律師陪同權,但證人在特定情況下(如可能轉為被告,或為了確保陳述未受誘導),實務上仍可嘗試爭取律師陪同,或先向律師諮詢應對策略。
核心爭點QA
Q:被警察約談,我可以不去嗎?
A:看情況!但一昧逃避通常不是好辦法。
如果是「警察局的詢問通知書」,在法律上屬於非強制性的配合,您在法律上確實享有選擇去或不去的自由,然而在實務上,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「無故不到場」次數過多,警方通常會向檢察官聲請核發「拘票」,改以「強制到案」(即拘提或逮捕)的方式處理,一旦進入強制到案,您的人身自由就會立刻受到限制。
✅當接到警方電話時,千萬不要因為心急,就在電話中滔滔不絕地解釋案件細節,因為承辦人員可能會在對話中進行引導與套話,甚至將您的電話陳述直接作成「公務電話紀錄」,這在日後同樣會成為訴訟上的參考資料,這時,最安全的應對方式是告訴對方:「警察先生您好,我一定會配合調查,但因為細節我需要再釐清,我會先確認時間,並委請律師陪同我一起過去處理。」收到通知時逃避是人之常情,但面對它才是上策,✝️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建議您在第一時間與律師充分討論、做好萬全準備後,讓我們陪同您主動前往說明,化被動為主動。
✝️以馬內利小提醒
別讓驚慌,奪走了您的權益,收到通知書不代表有罪,但「說錯話」卻可能讓自己陷入泥淖,偵查階段的筆錄,往往是日後一審、二審法官審理時最重要的依據。即便在後續審判中,律師能協助您調整說法,但只要法官發現與偵查筆錄的陳述有所出入,通常會嚴格審酌,甚至影響判決結果,在偵查過程中所選擇提出或隱匿的資料,都會直接左右律師在法庭上說服法官的成本與案件的不確定性,最初的筆錄就是整個案件的基石,律師的陪同能確保這塊基石穩固無虞!拿起電話,先把煩惱交給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,我們會陪您走進警局、聽懂問題、做對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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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驚慌失措前,請先深深吸一口氣,拿起手機將通知書正反面拍照存檔,並仔細看清以下幾項核心資訊:
📌我的身分是什麼?
通知書上會載明您是「被告」、「犯罪嫌疑人」、「證人」或是「關係人」,這個「稱謂」非常關鍵,因為它直接決定了您是否享有緘默權、律師陪同權,以及後續可能面臨的法律法律義務。
📌到底是什麼案由?
詐欺、妨害名譽、傷害、洗錢防制法…等,這能幫助我們大致預判警方想要調查的範圍與方向。
📌通知到場的時間與地點
確認是哪一個分局或派出所,以及何時需要前往。
📌承辦人及聯絡電話
這非常重要!未來不論是需要請假改期,或是要委任律師先行與警方聯絡,都必須透過這個聯絡窗口。
🔑被告 vs 犯罪嫌疑人 vs 證人:權利與義務的差別
在警詢的偵查小房間裡,不同的身分代表著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,了解自己的權利,才不會在慌亂中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:
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:享有完整的防禦權
如果是以這兩種身分被約談,代表警方認為您有涉嫌犯罪的可能,此時,您享有《刑事訴訟法》第95條規定的完整權利保障:
📌保持緘默的權利:您有權不回答任何問題,無須違背自己的意願做出陳述。
📌隨時請求律師陪同:您有權要求在律師到場前拒絕回答!如果警方沒有依法告知您這些權利,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之精神,他們所取得的陳述,極可能在法庭上喪失證據能力。
📍證人:原則上不能說謊,但有保護自己的底線
證人是指「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,前來協助說明」的人。
📌誠實義務:與被告不同,證人原則上有「據實陳述」的義務,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說謊,可能會面臨罰鍰,甚至觸犯刑法上的「偽證罪」。
📌拒絕證言權:但法律也有人性化的一面,如果您的陳述,可能會導致自己或至親,如配偶、直系血親…等面臨刑事追訴,您是可以依法主張「拒絕證言」的。
📌律師伴同權:雖然法律主要保障被告的律師陪同權,但證人在特定情況下(如可能轉為被告,或為了確保陳述未受誘導),實務上仍可嘗試爭取律師陪同,或先向律師諮詢應對策略。
核心爭點QA
Q:被警察約談,我可以不去嗎?
A:看情況!但一昧逃避通常不是好辦法。
如果是「警察局的詢問通知書」,在法律上屬於非強制性的配合,您在法律上確實享有選擇去或不去的自由,然而在實務上,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「無故不到場」次數過多,警方通常會向檢察官聲請核發「拘票」,改以「強制到案」(即拘提或逮捕)的方式處理,一旦進入強制到案,您的人身自由就會立刻受到限制。
✅當接到警方電話時,千萬不要因為心急,就在電話中滔滔不絕地解釋案件細節,因為承辦人員可能會在對話中進行引導與套話,甚至將您的電話陳述直接作成「公務電話紀錄」,這在日後同樣會成為訴訟上的參考資料,這時,最安全的應對方式是告訴對方:「警察先生您好,我一定會配合調查,但因為細節我需要再釐清,我會先確認時間,並委請律師陪同我一起過去處理。」收到通知時逃避是人之常情,但面對它才是上策,✝️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建議您在第一時間與律師充分討論、做好萬全準備後,讓我們陪同您主動前往說明,化被動為主動。
✝️以馬內利小提醒
別讓驚慌,奪走了您的權益,收到通知書不代表有罪,但「說錯話」卻可能讓自己陷入泥淖,偵查階段的筆錄,往往是日後一審、二審法官審理時最重要的依據。即便在後續審判中,律師能協助您調整說法,但只要法官發現與偵查筆錄的陳述有所出入,通常會嚴格審酌,甚至影響判決結果,在偵查過程中所選擇提出或隱匿的資料,都會直接左右律師在法庭上說服法官的成本與案件的不確定性,最初的筆錄就是整個案件的基石,律師的陪同能確保這塊基石穩固無虞!拿起電話,先把煩惱交給以馬內利法律事務所,我們會陪您走進警局、聽懂問題、做對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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