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侵害配偶權(原告方)成功案例】廖孺介律師如何在原告無法提供「配偶與第三者間」有性行為的證據,卻成功說服法院作出讓對方賠償原告新臺幣25萬元的判決呢?
一、案件背景│配偶外遇,原告無法舉證配偶有婚外性行為
本件原告與被告1為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配偶,詎料被告1與被告2(第三者)間戀奸情熱,故原告委任提起「侵害配偶權」訴訟,被告否認有性行為,並以「開放式婚姻」、「鹹濕對話紀錄僅是性幻想」、「原告知情同意婚外情」為抗辯,試圖否認侵害行為的成立。
二、訴訟過程│開庭前的模擬,才能在開庭中臨危不亂的精準答辯
※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
1.依照民事訴訟法,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2.所以當被告主張「開放式婚姻」、「原告知情同意婚外情」等有利於已之事實時,就對「開放式婚姻」、「原告知情同意婚外情」負有舉證責任,但被告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同意開放式婚姻、知情並同意婚外情,所以原告聽從廖孺介律師的建議:不多作解釋,直接否認,成功化解被告上開辯解。
3.同理,當原告主張對方侵害配偶權,就對「侵害配偶權」一事負舉證責任,但原告無法提供「配偶與第三者間」有性行為的證據,怎麼辦?
4.廖孺介律師主張:將「配偶與第三者」自110年起長達數百則曖昧訊息內容逐一分析,指出其不僅為性幻想,而是持續性、互動性強烈的情感交往,明顯違背善良風俗、逾越一般男女分際,構成配偶權的重大侵害。
三、訴訟結果│廖孺介律師替原告成功爭取到25萬元精神慰撫金
※被告兩人須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25萬元精神慰撫金,並加計利息。
※即使無法證明性行為,本案依然成功爭取「侵害配偶權」成立!
四、律師提醒
當婚姻遭到背叛,證據不足是否代表只能忍氣吞聲?廖孺介律師證明:即便無法證明「配偶與第三者」實際發生性行為,只要律師針對現有證據向法院據理力爭,開庭時巧妙回應法官的靈魂拷問,讓法官相信「配偶與第三者」對話內容與行為明顯違背善良風俗、逾越一般男女分際,構成配偶權的重大侵害,一樣可以向法院成功爭取勝訴判決。
